严惩电信网络诈骗、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法律案看点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题:严惩电信网络诈骗、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法律案看点
新华社记者白阳、齐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将于8月30日至9月2日在北京召开。
如何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怎样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如何保障?在26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就本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案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社会诚信和国家形象。”杨合庆表示,即将提请审议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并对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强化。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责任体系方面,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反电诈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防范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了政府部门之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同配合和联动机制,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成效明显,但一些地方发生野生动物伤人毁地、随意放生、动物园动物脱逃等事件,引发公众关注。杨合庆表示,对这些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针对性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健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机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将中央财政对野生动物致害的预防控制及致害补偿的经费补助范围,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也可能危害生态环境。杨合庆表示,修订草案二审稿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放生的具体管理办法。
对于动物园中的动物逃脱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因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农产品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即将提请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举措。”杨合庆表示,此次修法在之前农业农村部试点的基础上,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
比如,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是不使用禁用停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定为一项法律义务。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从田间地头到老百姓的餐桌’的全链条安全监管制度,与食品安全法作出了较好衔接。”杨合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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