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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新《反垄断法》健全数字规则,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新问题

专家:新《反垄断法》健全数字规则,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新问题

2022年06月30日 15:51 来源:中新经纬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经纬6月30日电 (张芷菡)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强调鼓励创新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

  《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增加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接着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总体上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解决了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定位和地位问题,使得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有效协调更具有法律层面的指引。这一修改也凸显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元宇宙研究中心研究员杨东对中新经纬研究院表示。

  杨东具体指出,当前统一大市场建设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地方保护、区域壁垒、市场分割、重复建设等制约公平竞争的因素严重不利于统一大市场优势的发挥,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奠定公平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推动产业协作,才能够实现各类资源与生产要素在地区、部门之间的合理流动,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发挥统一大市场的规模效应。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表示,《反垄断法》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相配合,可以弥补行政性垄断违法救济疲软的短板,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纠偏三个维度规制行政性垄断。

  值得注意的是,总则中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增加“鼓励创新”。将“鼓励创新”纳入《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有何意义及影响?

  对此,杨东指出,过去40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但是依靠投资的传统动能正在不断减弱,必须依靠创新来实现更高效率的资源配置,进而提高生产力。《反垄断法》增加“鼓励创新”,丰富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体系,意味着中国已经开始正确认识并且科学处理竞争与创新的关系。但后续仍需要细化这一目标的具体适用。

  孙晋则认为,公平竞争与鼓励创新的关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只要市场始终保持公平竞争,经营者创新是公平竞争必然的结果。但从长远看,“鼓励创新”目的条款是否可能成为创新型企业利用创新实施垄断的“合法”借口,增加执法难题,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新修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新问题

  近年来,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现象引起关注。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如何防止平台企业垄断行为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之一。

  对此,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孟博指出,此两项修改健全完善了规则制度,实现有法可依,能够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杨东认为,在“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竞争模型下,此前一直存在着某些大型平台企业“肆意妄为”的现象。“《反垄断法》第九条有效回应了大平台可能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损害数字市场竞争的问题。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通过大幅度充实法律责任体系提高了平台企业违法垄断的成本,强化了违法威慑效果。”

  对于平台企业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数据权问题,孙晋表示,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倾向于收集并分析包括隐私和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平台企业作为利益主体很可能在利用这些数据时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数据权,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强调反垄断执法对于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执法需要注意的新问题,体现了《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担当。”孙晋称。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对平台企业的要求是否可能限制其发展?杨东表示,《反垄断法》的修改不会限制平台企业发展,相反有助于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规范和引导平台企业更好的发展,发挥其在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战略价值,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也撰文指出,此次《反垄断法》的修改更多的是吸纳了促进和规范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而非限制和阻碍其发展。对平台经营者而言,其与普通经营者一样,需要做好基于传统反垄断规制的合规体系建设即可。在此过程中,主要的新变化是由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变量所引起,只需将这些问题在单个垄断行为认定中进行明确和统一就可以了。

【编辑:彭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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