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拟发布新规 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
中新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24日发布消息称,证监会起草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
据介绍,《暂行规定》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
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
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其中,新规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包括: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养老目标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等。
此外,新规要求,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具备较强的公募基金销售能力;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具备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等。
中国证监会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再符合产品存续条件的;产品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个人养老金投资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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