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生效将有力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RCEP生效将有力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RCEP的15个成员国GDP、人口总量和贸易规模占比接近世界的30%,市场空间和潜力巨大,在经贸合作领域诸多方面提出了系列便利化自由化规定,确定了较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世界经济复苏不稳定的背景下,RCEP无疑将提升区域内国家经贸合作的紧密度,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为世界经济复苏注入生机和活力,成为推动全球化发展的新引擎。对于正在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中国,RCEP正式生效将为我国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带来新的契机。
第一,RCEP生效将推动中国外贸平衡发展。RCEP生效后,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将超过90%,贸易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在服务贸易方面,区域内各国都作出了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服务部门开放领域大大拓展,贸易壁垒将大范围消除,为我国外贸发展带来了提升机遇。当前东盟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再加上日、韩、澳、新等其他成员国,RCEP区域内贸易总量约占中国贸易总量的三分之一。进出口关税的降低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国产品出口规模。同时,来自区域内发达国家的高端产品、技术和资源型国家的原材料和初级商品,与我国形成了明显的外贸产品分工体系,将直接促进我国进口发展:既可通过高端进口满足国内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需求,也可通过大宗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进口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从而实现进出口的平衡发展。此外,区域内对服务贸易的高水平开放承诺,将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尤其在研发、咨询、法律、建筑、医疗、养老、金融、运输等方面形成服务贸易的新增长点,进而推动我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平衡发展,形成“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的国际双品牌,助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二,RCEP生效将推动中国双向投资发展。RCEP生效后,区域内原有的44个双边投资协定被有机整合,各国投资开放水平将高于原有投资协定,全面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准入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措施将得以实施。与此同时,投资政策透明度大为提升,降低了相关各国投资交易成本,将促进区域内的投资合作深化。在RCEP框架下,中国实施了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自由化承诺的负面清单,还降低了服务业外商投资的准入门槛,直接提升了我国对RCEP成员国的市场开放和外资准入水平,叠加当前我国产业升级和环保标准提升等积极因素,将扩大区域内国家对华投资规模,提升外商投资产业层次。RCEP主要成员国大多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东盟十国更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地区。随着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有利于中国发挥制造业产能大、产业配套能力强、创新活跃度高和技术标准适用性强且成本较低的优势,面向RCEP其他国家扩大对外投资规模,布局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
第三,RCEP生效将推动中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RCEP在经贸领域,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中小企业等方面确定了较高标准的国际规则,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制度创新方向。打造开放型制度新体系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途径,通过建设自贸试验区,我国已经在制度改革和创新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RCEP是我国目前参与的高水平国际协定,为我国体制创新提供了国际对标准则,有利于推动制度型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制度创新和改革红利,产生对国际优质资源的虹吸效应,给高水平对外开放带来持续动力,为我国加入涵盖更高标准经贸规则的CPTPP等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打下坚实基础。
RCEP所确定的国际经贸规则是区域内国家历经8年,通过31轮正式谈判和400多场反复磋商形成的。我国作为重要的推动国,在维护自身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作出了高标准的开放承诺。RCEP所确定的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体现了中国不断开放、推动全球化的决心和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自信。通过积极推动制定和完善RCEP国际经贸合作规则,我国积累了制定国际规则的经验和能力。RCEP的正式生效将为我国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基于中国的全球主张,全面扩大国际影响力带来良机。
RCEP正式生效后,应抓住新的机遇,全面对标落实RCEP经贸规则,为对外开放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积极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落地,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提升海关通关效率,加大与其他RCEP成员国的经贸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深化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充分运用RCEP规则,推动企业“走出去”,在对外投资中保护企业自身权益;全面梳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修订不适应RCEP规则的条款,制订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持续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精细化水平,构建制度化、服务化和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扩大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有效降低壁垒,尽快出台并实施覆盖全国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和扩大服务业外资规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体系和服务平台功能,促进无纸化贸易、电子签名与认证、规范化制度建设和应用落实;实施竞争中立原则,积极落实《外商投资法》,禁止政府采购歧视差别待遇,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加强市场运作和监管的透明度;构建并完善能够全面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完整链条的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审查授权、司法保护、行政执法、调解仲裁、行业自律等衔接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作者:蓝庆新 王强,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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