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药店对发热者停售“四类药品” 违规将受最严厉处罚
中新网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福义在今天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进入药店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引导至发热门诊就医。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北京全市药店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做好销售实名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可追溯,并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疫情防控部门上报信息。对违规药店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王福义表示,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北京市药监局进一步升级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充分发挥药店前沿“哨点”作用:
——对进入药店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引导至发热门诊就医。“四类药品”包括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也可称为“一退一止两抗”药品。“四类药品”的功能主治主要针对发热、咳嗽、乏力等,这些症状和新冠肺炎病毒引起的初期症状相似。
北京市药监局已督促指导全市药店在店面张贴“新冠肺炎11种症状及附近发热门诊地址”提示,引导出现相关症状人员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
——全面加强购买“四类”药品信息登记、上报、回访的闭环管理。10月1日至今,北京全市药店共登记、上报“四类”药品购药信息79万余条,监测体温超过37.3度人员3000余人次。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全市药店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做好销售实名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可追溯,并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疫情防控部门上报信息。
各区市场监管、医疗防疫、社区防控等各部门协作配合,确保购药信息登记、上报、回访实现闭环管理。
——进一步梳理“四类”药品清单,全面指导药店销售工作。北京市药监局下发含小柴胡颗粒、秋梨润肺膏、炎可宁片等645种“四类”药品参考目录,要求全市药店根据实际经营品种情况,建立“四类药品”店内销售清单,施行“一店一清单”,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每名店员熟悉目录、熟知清单、熟练登记和上报信息。
——加强督导检查和稽查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违规药店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四个最严”为根本导向,坚持疫情防控不放松,建立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对辖区药店逐一清查,特别是要认真核对检查药品购销记录,防止药店瞒报、漏报。对检查中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停业整改;对“四类药品”销售信息不登记或登记不全、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王福义表示,下一步,该局将继续与市场、卫健、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从严从紧做好疫情防控和监测“哨点”各项工作。同时,提示市民在药店购买药品时要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测温、验码、询问、登记,如实提供信息。
在同一场发布会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通报,2021年10月17日至20日,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
北京警方提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各单位需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
(完)
- 专题: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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