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亮剑 星代言紧箍咒就该越念越紧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
此前,如代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代言明星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已经让很多明星惹上了官司。这次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无疑会让明星的广告代言愈发带上了紧箍咒,除非亲身试用,否则禁止“现身说法”。
对此,很多网友在网上吐槽,比如:如果照此规定,汪东城就不能代言卫生巾了,成龙要去学开挖掘机了,唐国强还要去学厨师了等等。
笔者认为,此次修订法草案所要修订的正是明星广告代言中出现的诸多乱象。之前已经出现的广告代言并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目前再给明星代言加上一层紧箍咒,正是将保护消费者的考量更加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其实,很多企业早已不把自己产品的销路建立在明星代言的独木桥上,诸如格力空调的董明珠亲自“披挂上阵”为自己的空调省电做广告,甚至还拉上重量级人物万达老总王健林给自己“呐喊助威”,无形中给产品的可信度增添了砝码。
此次对明星代言产品须先用的规定看似程式化,但是从中我们能够看出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即宁肯伤害到了代言者的利益也绝不能伤害消费者的利益。
当然,很多人提出了关于如何监管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即在审批环节要求代言者出具相关使用过的证据即可。相信,该修改草案的出台,对于明星代言者来说也是一种无形的保护。真正的代言者肯定是希望将好的产品介绍给消费者,同时也能维护好自己的形象。而那些只顾挣产品代言费而不顾消费者利益的所谓明星也会逐渐在广告法紧箍咒的压力下逐渐失去了代言市场。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很多不重视修炼内功,仅仅依靠明星靓丽的外表代言产品的企业也会路越走越窄。虽然现在过了好酒不怕巷子深的年代,但是要想让酒卖得好,首先必须是好酒,然后才是建立在良好的营销手段上。
明星代言,企业看中的明星在公众所树立的良好形象,特别是一种口碑。而这些口碑的建立,很多是建立在这些明星在其职业生涯中所扮演的影视形象给人造成的。其实这些完全与其代言的产品无必然联系。此次明星代言产品须先用的规定出台,无疑让这种无联系变成了有联系,防止对消费者的误导。
对于企业来说,明星代言的另一个驱动力就是知名度。因了明星的知名度,为其代言的产品因而也就有了同样的知名度。其实这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这次让明星使用代言产品,其实也是对代言明星的一种要求:既然你对大家推荐的产品,肯定你自己在用,否则你为什么说好呢?
顾客是上帝,这是商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在购买中受广告的影响而做出的消费选择不再少数。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不能允许那种利用明星代言,你方唱吧我登场的方式进行无序地竞争,而是还给消费者一个诚实可信的广告世界,建立企业间公平的营销竞争秩序。如此也才能让企业将更多的财力物力用在企业的研发和产品的改进上,最终受益的才有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