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祥:PPP项目需有健全制度保障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财政部财科所专门对刺桐大桥进行的调研报告显示,刺桐大桥PPP项目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可归为一条,即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不到位,契约的缺失。由法律、契约层面的缺陷引发,缺乏关于PPP的法律制度,增加了民营资本企业的交易成本和运作困难。
围绕如何从刺桐大桥这只“麻雀”所展现出的问题去剖析如何把我国PPP模式推向正规化、专业化的路径,《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国内PPP专家、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
项目不规范致争议不断
NBD:您怎么看待刺桐大桥所面临的投资权益保障等问题?
金永祥:刺桐大桥项目是典型的PPP项目,项目的特许经营特点非常明显。该项目20年的风雨历程是财政部推动PPP工作和国家发改委推动特许经营立法的一面镜子,其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借鉴。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参与PPP项目也可以从项目中得到启示。
陈庆元的故事反映了地方政府与社会投资人之间的纠葛,但其中任何一方都没有违约的情况发生。
这说明了两点,一是契约精神在项目中得到了体现,双方在整个过程中都按照规则来维护自身利益,具有进步意义;二是项目初期留下了很多隐患,双方在20年时间里造成了很大内耗,降低了项目的效率,抵消了改革的成果。
NBD:双方都没有违约的确是进步,那现在的争议来源于什么?
金永祥:项目的产生过程不规范,这可以归结为历史的局限性。当初政府与国外投资人谈判没有谈成,名流公司不要求任何条件抢到项目,说明国外投资人的做法符合市场规律。20年前懂PPP的人并不多,但现在必须反思。
项目后期问题的处理也同样不规范,没有采取通过后评估的方式找出问题,再通过谈判一次性解决历史问题,保证后续的运行顺畅。
NBD:为避免日后纠纷,对于回报PPP项目是不是要有一个更明确的约定?
金永祥:名流公司从获得项目到项目建成期间的表现可圈可点,进入运营期合作的双方出现了问题,先是政府建了其他几座竞争性桥梁影响了项目的收入,其次是项目公司要开发大桥两侧的土地被拒绝,投资人有苦说不出。这为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提供了借鉴:不能怕前期工作耽误时间,磨刀不误砍柴工。
项目运作重在健全制度
NBD:PPP项目一般都会涉及特许经营问题,类似刺桐大桥这样不够规范的项目是不是与本身制度不健全有关?
金永祥:特许经营立法的出台,应该为刺桐大桥这类合作项目的运作和执行提供保障,是一件好事。
政府如何运作管理特许经营很关键。这里涉及从中央到省级、市县政府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包括是否需要设立相关的部门和机构,比如是否需要设立跨部门的协调决策机构,是否需要设立从事专业支撑的PPP中心。这是特许经营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此外,类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说法造成过很多麻烦,立法中有必要说清“县级人民政府怎么负责”。
NBD:规范特许经营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金永祥:发达经济体的政企关系是简单的、稳定的,我国政企关系的情况相对复杂,又处于改革之中的不稳定状态,立法工作必须考虑这种现实。
法律的名称要清晰,涉及的概念应准确。目前初步的叫法是《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基础设施的概念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这两个概念不在一个层面上,立法时概念应该准确。另外,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在概念上是有差别的,谈基础设施立法,特许的范围最好不要涉及基础产业,否则容易说不清楚。
对特许经营项目每个阶段的运作要求是什么?在每个阶段由哪些机构做哪些工作?做不到或者做不好怎么处理?这些工作是实实在在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但更主要的是总结以前好的做法,同时要注意解决好实践中不规范的问题、法律冲突和盲点问题。
特许经营协议这类具体的工作可以由PPP中心等部门编写指南或范本,而且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项目出台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