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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五十年资料(八):倡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0808.jpg (51249 字节)中新社北京八月九日电 新中国五十年资料(八):倡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世人周知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的提出,始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至一九五四年四月中国和印度关于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中,且在一九五五年召开的亚非会议上制定的万隆十项原则中得以体现。
新中国在建国初期,十分注意同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尤其是邻近的民族独立国家建立和发展关系。中国同印度在一九五零年四月建交,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并未解决,为此,中印两国在一九五三年底开始谈判。当时周恩来总理接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九五四年六月,周恩来总理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中印、中缅双方总理在联合声明中,正式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准则。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四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有二十九个国家参加的亚非会议上,小组会议讨论起草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时,缅甸总理吴努建议参加会议的国家宣布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来指导它们之间的关系。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大会上发了言,申明和平共处是各国间友好合作的行为准则。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宣言,列举了各国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又称万隆十项原则,该原则实际上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旧的国际关系中“弱肉强食”的行径相对立,为中国同外国以及世界各国彼此实现和平共处进行友好合作确立了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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