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五十年资料(四十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日电
新中国五十年资料(四十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江泽民在大会报告中指出,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节。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实施方案。
《决定》提出了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五个组成部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运行的基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决定》还明确了农村体制、对外经济体制、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提出了加强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五年,全国人大为此加快了立法进程,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有关市场经济的法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