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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五十年资料(二十七):设置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

99082703.jpg (16699 bytes)中新社北京八月三十一日电 新中国五十年资料(二十七):设置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

一九七九年四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期间,当时担任中共广东省委主要领导的习仲勋、杨尚昆向中央汇报工作时,邓小平提出了办特区的设想:划出一块地方,叫做特区,陕甘宁就是特区嘛,中央没有钱,你们自己搞。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中共广东、福建省委分别在同年六月写出了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广东省报告就试办出口特区提出了具体设想,即: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商人直接投资办厂,也允许某些外国厂商投资设厂,或同他们兴办合营企业和旅游业等。关于特区的管理原则,提出既要维护中国主权,执行中国的法律、法令,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和海关制度;又要在经济上实行开放政策。

七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广东、福建两省的报告,决定对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以充分利用两省的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抓紧当前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走一步,把经济快搞上去。同时决定先在广东的深圳、珠海两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广东的汕头、福建的厦门设置。此后,深圳和珠海两个特区开始筹建,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都把特区建设作为关系到对外开放政策成败的一件大事来抓。

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从而更完整地概括了特区性质和作用。会议形成的《纪要》对特区的方针、步骤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指出要既积极、又慎重地试办经济特区。根据当时两省的财力物力可能,广东应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区建设好,其次是珠海。

特区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主要吸收侨资,外资进行建设。同年八月,全国人大五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的厦门市设置经济特区,并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完成了特区设置的立法程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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