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二日电 新中国五十年系列报道(民族篇之四):适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成功
中新社记者 张明新
指着墙上的地图,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理论政策教科部主任金炳镐教授向记者介绍了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情况: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广西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在法律上确立为即将诞生的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一制度普遍实施。
作为民族理论专家的金教授分析了中国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因。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大杂居而小聚居”,交错居住,民族人口分布不均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满足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愿望,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增进了各民族的团结,把统一和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再者,在创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团结奋斗,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联系,最终共同赢得了胜利,因此,是维护了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新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而不是什么“联邦制”、“邦联制”。
国家民委政法司司长杨侯第则从五个方面回顾了半个世纪来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就:
--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各民族间逐渐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民族相依共存、互不分离的团结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了可靠的保障。
--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和平等权利。从行政地位上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类型看,有单个民族的区域自治,也有多个民族的联合自治;从民族自治地方的结构形式来看,一个民族可以在一个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也可以在另一个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可以有不同民族建立的不同级别的自治地方。
--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经过社会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彻底改变了贫困落后的状况,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均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迄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近二百七十万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干部达一百七十万人。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它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已公布实施的一百二十六个自治条例,二百零九个单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一框架的初步形成,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
日月往来,星移斗换。五十年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不过是短暂的瞬间,但中国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却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适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起了关键作用。同时,这一制度也经受了历史考验,并将不断充实和完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