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七日电
新中国五十年系列报道:为私营经济营造法制空间
中新社记者 陈建
“给点儿阳光就灿烂”,有人这样形容个体、私营经济的壮大。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中国正试图为个体、私营经济构筑更加广阔的法制空间,使其享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法律保护。
最新的成果是今年八月底取得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虽然它明年才正式生效,但法律所伸张依法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原则,却已在民间有着丰厚的土壤。
这部简明的法律只有四十八个条文。它与以前几年中陆续实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一道告诉人们:企业不必委身于某个行政单位的管理下,而只需符合法律的规范。地位上的不平等和竞争上的不公平。该法强调的是,企业的区别,无论被谁所有,都可以按照投资方式和责任承担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这无疑在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大开绿灯。十几年前,这是不可想象的。
四通集团公司总裁段永基曾回忆:“一九八四年下海之前,我是我们研究所最年轻的室主任。当时辞去公职时思想压力很大。下海之后我儿子填父母单位,我说填你妈别填我,我这个单位拿不出手。”
当时,个体、私营企业虽然从“资本主义尾巴”的地位上有所上升,但较之国营、甚至集体企业,都显而易见地等而下之。
日历翻到一九八八年四月,情势终于有了转折。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终于赋予个体、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称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其后十年,这个“补充”结出了真正有益的硕果:政府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私营企业已经增加到一百二十万户,个体工商户更是多逾三千万。
然而,凡事就怕左右思量。“补充”二字,听上去总似乎有些可有可无的味道。现实中,个体、私营企业生存环境不容乐观,是确凿无疑的。
去年十月,大连市工商局曾对当地二十九家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发现向他们收费的部门多达十八个,收费项目共七十个。有些部门在小企业申请执照时,就预先征收一个季度或一年的费用。有的要求业户到指定厂家或经销点购买专用设备和材料,价格高出市场同类商品几倍。还有的在颁发许可证时,收费项目相同,标准却不统一,有“来头”、有“靠山”的,收费低些;反之就“横宰一笔”,还无处申冤。
今年三月,国家立法机关再次修宪。作为“有益补充”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又获提升,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新出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把这一宪法原则加以落实,加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比方说,为便利个人投资,法律明确: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金,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可以自由选择、自行决定。
比方说,为防止设立企业的申请久拖不决或者无缘无故遭到拒绝,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的期限必须在十五天内,这比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三十天缩短了一半。而且还要求,一旦拒绝登记,必须书面答复申请人。
再比如,在第三章中,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能够拒绝那些强制企业出钱、出物、出劳力的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这些财产可以转让、继承。“打工族”不得侵犯其财产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不得挪用、擅用企业资金,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等等。在法律责任一章,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应该说,中国的立法者们已为私营经济构筑了比较宽松、舒适的法制空间。但这个空间还要靠执法来最终实现。只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私营经济才能在中国获得大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