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篇 中国颁布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新政策 中新社厦门九月八日电 (记者 余东晖)中国今天公布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新政策,希望藉此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准。 外经贸部部长助理马秀红今天在此间举行的第三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上公布了这些由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提出的新政策。 新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二是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四是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以及扩大内需,国家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进一步的税收优惠: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扩大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备件范围;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三,对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四,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将不再征收营业税;五,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一九九三年底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选择执行“免抵退”政策。 新政策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一,中西部地区制定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在报经国家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将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二,放宽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和外商持股比例限制;三,对已有国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四,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允许中西部地区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为改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国家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凡属于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二,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调整,适当减少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三,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五,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利于吸收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理与调整。 此外,为扩大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允许投资性公司有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允许投资性公司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等。这个规定将使外商在华举办的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马秀红说,上述政策有些马上可以实施,有些需制定实施规则,估计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内可完成。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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