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了3个月的新车无端被撞,肇事方尽管最终赔付了修理费,但经权威机构鉴定,新车贬值了5万多元人民币,这一损失找谁埋单?顺德刘先生(化名)就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他最终将此事诉之法庭,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给予刘先生1万多人民币的折旧费,刘先生认为赔偿额过少,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中院在本周二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据了解,此类案件在各地都有相关案例,但在佛山地区是第一宗,无论最终判决如何,对于本地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都有影响。
事发:新车刚买3个月就被撞
2008年6月5日,刘先生驾驶刚刚购买的小轿车在路口遇红灯等候时,一辆货车从后面猛烈撞来,小车当场被撞出10多米远,车后尾厢严重损毁。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司机负全部责任。由于新买的车严重被撞,刘先生第二天便向对方提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要求,但被回绝。为了能按原车厂的标准尽快修复好“爱车”,刘先生又提出和对方一起去物价部门对该车的撞损部位进行核价,对方还是回绝了。
评估:新车贬值5万元人民币
2008年7月7日,刘先生的车辆修复出厂后,他即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修复后的小车作出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与购买时相比竟“贬值了5万多元”。“这个损失应该由肇事司机负责!”刘先生说道。随后,刘先生将肇事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一审顺德法院虽认定了“被撞车辆确存在贬值”并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却以“该《评估报告》与车辆的贬值损失没有关联性”为由,酌情判处肇事方赔偿他1万元。
刘先生认为:肇事方车辆致使自己的车严重损坏,经修复虽能在外观上“恢复原状”,但已不可能恢复到发生事故前的状态,该车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方面必然受到影响,况且,使用3个多月的新车贬值5万多元,这让他很难接受。于是,他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律师说法:国内其他地方也有同类案件获赔
针对“车辆贬值损失”诉求案例,律师苏用和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他认为,本案中顺德刘先生的受损车辆虽已得到修理,但难以完全恢复到发生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在二手车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也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因此,本事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修复的车辆已经评估部门评估,贬值费明确是本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肇事方应赔偿刘先生的车辆修复费、车辆贬值费和鉴定费。
“国内也有不少同类案件,车主的贬值费大多得到了合理的赔偿。”苏用和表示。
国内同类案件回放:
案件一:2007年2月21日,刘某驾驶威乐牌小客车与梁某驾驶的车辆在天津市河东区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刘某遂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赔偿包括车辆贬值费107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6792.2元。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之后,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件二:2007年9月30日16时,宁德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货车沿着沈海(闽)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因遇险情刹车不及,车头碰撞前方由福州某盐业运销有限公司司机欧某驾驶的奔驰小轿车尾部后,又撞上了前方一辆由池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部,造成奔驰车后尾部等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认定货车司机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责。
事故发生后,奔驰车维修及更换配件,共花费维修费用77130.64元。这辆奔驰车是车主2006年9月购置的,原车配置135.5万元。车主认为,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车辆价值发生了极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价值减损费和维修费共计27.7万元。2008年8月,当地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判处肇事方赔偿奔驰车主“车辆贬值损失”14万余元。据了解,这是福建省首次支持“车辆价值减损费”的诉讼请求。(曾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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