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更换零部件,可保险公司却说修复它们就足够了。后来我发现修复费用比更换费用便宜得多,保险公司为的就是省钱,可谁能担保这些零部件的确是完全修好了呢?”车主李先生向记者抱怨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为了少赔,对于损坏零部件只愿赔付修复费用而不愿给予更换,“要是我们驾车时再遭遇这类故障,事故损失可能会更严重。”
同样,车主郑先生的爱车在今年8月份的一起追尾交通事故中,前保险杠受损,保险杠内塑料支架断裂,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也只同意对前杠支架予以修复,但郑先生坚持要求给予更换。
车辆受损零部件在理赔时,是维修还是更换,保险公司和车主意见出现分歧。而这也是车主与保险公司最常见的矛盾,那么怎样才算达到更换标准?这个标准是谁制定的?又是如何鉴定的?
【保险公司】赔偿原则以修为主
记者走访相关保险公司,得到他们的回复。“是换还是修损坏的零部件,主要还是看损坏程度,如果是小问题,修复后不影响行车安全则以修复为主,如果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则肯定是帮车主更换,前提都是以车辆能否安全行驶。而且保险公司要规避极少数车主通过更换零部件达到以旧换新,不当得利的目的。”某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赵先生表示,保险理赔勘察人员都经过专业培训,对于车辆损坏的评估也很客观,如果遇到较大的车祸,车辆损失情况严重,自己把握不准的时候,也会请来维修厂的人对车况进行评估,基本上车主的损失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至于保险公司会依据哪些原则定损修理,该公司人员解答,保险公司赔偿是基于恢复性原则。
记者从几大保险公司了解到,其理赔原则大都是,车辆损坏部件在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以修复为主,这是国家规定允许的,对于是否应该更换配件,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自己公司的规定来判断。也就是说,按照保险行业惯例,车辆理赔对于可修可换的零部件,首先以修复为主,对于无法修复的零部件,保险公司会赞同更换。但这都是以汽车经修复能达到安全行驶的状态为前提,假如修理人员与定损人员都认为即使某些零部件修复后,汽车在安全行驶方面仍存在隐患,这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做出更换零部件的决定。
但是,对于哪些零部件在修复后会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目前并没有一个标准。
【车主看法】保险公司“说了算”
当汽车遭遇事故需要修复时,通常车主渴望汽车能得到全面修复,何况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他们自然希望一些受损零部件能更换则换,这样汽车的安全行驶性能会更可靠。而保险公司则严格按照汽车理赔的恢复性原则,这也使得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因此产生纠纷。
“什么条件下修,什么条件下换,其实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至于所谓的以达到安全行驶为标准,这个很难去判定的。”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车主张先生认为,“我觉得保险公司在确定汽车维修方式时要重视车主的意见,不能一味按照保险条款,要求零部件能修则修,不能修再更换。毕竟车主渴望汽车得到全面维修的想法是无可厚非的,保险公司应采纳车主提出更换某些零部件的意见。”
“投保时,保险代理员往往承诺得非常好,但当真正理赔时,车主就又处于弱势,换不换配件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保险公司不给赔也没办法,因为钱在他们手里。”有过多次理赔经历的车主刘女士认为,“保险公司虽然说零部件修复后都能达到安全标准,在使用中不会再有什么问题,但修复后到底安全不安全,谁知道呢,又该怎么鉴定质量?”
【律师认为】现行保险法规亟待完善
“修车方式互有争执是相当普遍的理赔纠纷。而根源就是保险公司的修车标准与车主的修车意愿不统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明认为,目前,汽车配件更换标准没有明文规定,车险理赔标准的弹性比较大,透明度不高,什么情况下可赔正厂件,什么情况下只修不能换,缺少严密细化的条款。这也就造成了此类纠纷比较多。他建议,当保险公司与车主在汽车定损修理时发生矛盾,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办法。保险公司尽可能不要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角度评估修车费用,而是站在汽车能完全修复,有利于车主安全行驶的立场上。这样也能吸引更多的客户,而车主更能享受优质全面的修车理赔服务,使车主更愿意购买该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
同时,我国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特别是车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既是定损方,又是直接赔付方。这本身对投保人就是不公平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保险公司在车辆险理赔中,往往能低则低,没有做到公平公正。虽然车主可以请“定损第三方”保险评估公司重新估价,根据保险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单要求保险公司定额赔付。但是评估公司定损要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而且颇费周折,多数车主会因此放弃。
【读者呼吁】请第三方公估定损
王先生(经理人,驾龄4年):在定损修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与车主共同协商一个修理方式,毕竟保险公司与车主都是理赔的出资方,保险公司是按车险条款定损理赔,而车主是以修理是否完善为出发点,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以达到利益平衡。当然修理厂的建议也值得参考,毕竟他们能提供修理的最佳方案,最好保险公司能形成一种协商机制。
谢先生(记者,驾龄1年):我觉得还是请独立第三方公估定损最好,毕竟当事人都有各自恻隐之心,不能完全公正地解决理赔纠纷。引入独立第三方就显得公正无私,也会得到车主与保险公司的认可,更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大家都精疲力竭,可争议还没有效解决。
石先生(教师,驾龄2年):最好还是大家都能够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虽然三方的意见相左,但实质上利益却是一致的,即通过完善的修复理赔服务,赢得客户的认可,培养客户的忠诚度,从而保险公司与修理厂能吸引更多的客户,而客户也能享受到优质服务,这样三方就能共同获利。如果一味强调各自利益而缺乏协商合作,必然导致三方难以协调各自立场,造成理赔困境,每一方的利益都受到损伤。所以三方在遇到理赔矛盾时,尽快协商一个皆大欢喜的定损修理方法,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黄女士(工程师,驾龄3年):我觉得保险公司在定损时也该重视车主的修理意见,不能一味以规避所谓的道德风险为理由,而不管车主意见。这种保护保险公司,却伤害车主感情的做法的确不可取。最好的办法就是保险公司要多增加与车主们的沟通协商,将车主意见纳入修车方式,再确定一个相应的理赔额,有时车主不在乎能得到多少理赔,但希望汽车能得到最完善的修理,毕竟这关乎自身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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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保险公司赔偿是基于恢复性原则。所谓的恢复性原则,就是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只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使投保人在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但这种补偿是不能高于保额最大值的,这符合保险公司一贯坚持的补偿性原则,即车主不能从这起事故中获利。(解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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