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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 农业税收征管“十不准”

2002年12月19日 19:50

  中新网12月19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征管行为,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和各项征管制度,防止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案(事)件的发生,要求农业税征收坚持“十不准”。

  税务总局所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目前农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利用征税权搭车收费,税费混征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有的地方违反税收政策规定,平摊农业特产税;少数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和协税员政策法制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甚至非法扣押农民财物。

  《通知》明确提出,要尊重纳税人权利,体恤农民群众,依法征税,文明征税,坚持“十不准”:

  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扩大税收范围;

  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

  不准该依法减免税的不减免;

  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

  不准搞税收承包;

  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

  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

  不准乱罚款;

  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编辑:吕振亚

相关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2002-09-17 16: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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