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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内部监督机制渐健全

2002年11月19日 06:15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八日电 (记者 朱大强)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同时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日益健全,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警察法。随后,枪支管理法、消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等一大批公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

  十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法制部门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广大民警越来越重视法律的应用和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在执法监督方面,国务院制定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为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各省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普遍设立了执法监督机构。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基本形成了以监督执法办案为重点,以内部监督为主、内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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