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在国际法上有严格的界定,其范围不适用于台湾。台湾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不存在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一般意义是特指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必须明确的是,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他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台湾显然属于“不适用”的范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全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被日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回归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问题。从那时到现在的台湾,显然已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显然不存在反殖民统治、反民族压迫、解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在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在世界范围非殖民化基本结束后的21世纪,台湾作为一个中国内部的一部分,而有人要进行“公民投票”以决定台湾的“前途、命运、现状”,这决不属于什么“民族自决”,而是“民族分离”。民族分离,是背祖离宗,是分疆裂土。已有论者指出,正是现在竭力鼓动“公投立法”的李登辉,早在1988年1月18日会见美国某众议员时就曾说过:“‘自决’是殖民地人民的主张”,台湾“自无此问题存在的可能”。对不懂法律、不明事理的李登辉本人来说,这般彼一时、此一时,不啻自相矛盾、自打耳光;对自身专业即为法律、善“辩”而又善“变”的陈水扁来说,比李登辉走得更远,当然谬误更大,也更为荒唐了。
台湾不仅是2300万台湾人的台湾,也是13亿中国人的台湾。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事关全中国主权范围的台湾前途问题,只能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决定
1986年民进党成立时的党纲提出,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以自由、民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决定”;1987年10月的《民进党现阶段中国大陆政策》提出,“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决定”;1988年民进党通过所谓《4·17主权独立决议文》提出,“任何台湾国际地位之变更,必须经台湾全体住民自决同意”;1991年10月民进党五大一次全会通过的党纲提出,“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暨制定新
宪法,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1999年5月民进党八大二次全会通过的《台湾前途决议文》提出,“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任何有关独立现状的更动,必须经由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由此可见,陈水扁处心积虑在台湾推动的“台湾前途公投”,实际上属于“住民自决”。台湾政治大学国关中心研究人员确认,“更坦白、更精确地说”,台湾一些人“倡议的是台湾地区住民民族自决投票,而非公民投票”。
必须明确的是,所谓“住民自决”,不是“民族自决”,从未得到国际法的承认;“住民”之说,内涵上并非构成区别于其所属民族的单独民族,外延上也不能代表其所属国的全体国民,“住民”不等于“国民”。因此,本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之一的台湾“住民”,并不是区别于中华民族的单独民族,本是中国国民一部分的台湾“住民”,不可能代表中国的全体国民,更不可能为“不属于中国”的单独的“新国民”。既称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却要对国家领土一部分的台湾前途,只由台湾“住民自决”,这显然是相悖的。“国民主权”的含义,是一国的主权属于该国全体人民。“国民主权”四字,“国”当为整个国家,而非国家某一部分;“民”当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非国家某一部分地方的部分“住民”;“主权”当与国家同在,惟国家才有主权,国家的某一部分无主权可言。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本无“台湾的主权”之说。台湾不仅是2300万台湾人的台湾,也是13亿中国人的台湾。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事关全中国主权范围的台湾前途问题,只能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决定,若单单只是通过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台湾进行“住民自决”,当然从根本上违背了“国民主权”的原理。
陈水扁声称的台湾前途由台湾“住民自决”是基于台湾“民主”的论调极其荒谬。对本来事关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主权的台湾前途问题,若只提台湾的民主,而全然不顾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大陆的民主,这本身就是莫大的“不民主”
陈水扁声称其主张台湾前途由台湾“住民自决”是基于台湾的“民主”更是谬误。其一,强加于人。现在台湾最大的民意,可谓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而鼓噪“台湾前途公投”,只能制造两岸关系紧张、制造台湾社会动荡,无疑是以少数人之欲的“不民主”,凌驾于众人之望的“民主”之上。其二,偷换概念。台湾社会是否民主,与台湾前途要否公投没有必然联系。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这在事实和法理(包括台湾现行法律)上都是无可置疑的,都是台湾无论民主与否既不应该也不可能擅自改变的。其三,以偏概全。对本来事关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主权的台湾前途问题,若只提台湾的民主,而全然不顾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大陆的民主,不顾一个人口60倍、面积270倍于台湾的更大范围的“民主”,这本身就是莫大的“不民主”。其四,自造混乱。如果藉口所谓“民主”,一国之内某个地方的前途可由该地方“住民自决”,进而自立为“国”,那么该国其他地方、该地方中的下层地方若又“照此办理”,不知类推到何处才是止境?不知国中之国将有多少?若台湾地区的台北地区或某个市县也“照此办理”,不知台湾当局如何面对?不知台湾岛内还能如何分“国”?显然,如此“住民自决”,何来“国民主权”?
作者:安华,来源:国防报2002年09月24日第4版,原题:《“台独”鼓吹的“公投”极其荒谬——驳陈水扁的所谓“台湾前途公投”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