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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铺车上连续强奸3人的凶犯王善雨昨被执行死刑

2002年08月31日 18:42

  中新网南宁8月31日消息:长途卧铺车上连续实施强奸妇女3人5次并抢劫旅客钱财的四川省古蔺县农民王善雨于8月30日在广西宾阳县被依法执行死刑。同案犯安伟也被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当代生活报报道,2001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善雨、安伟窜上一辆车牌号为川E05507,由四川省古蔺县开往广东省东莞市的长途卧铺车。当晚10时许,王善雨对女乘客宋某实施强奸。9月20日晚6时许,王善雨再次对宋某实施强奸。

  当晚7时许王善雨又窜上女乘客李某的上铺铺位,对其实施强奸。被告人安伟看到后,也爬上宋某某的铺位,强行摸弄宋某某,并脱掉宋某某的裤子企图实施强奸,因王善雨拉其去喝酒而未得逞。

  至晚11时许,王善雨又窜到前排下铺女乘客刘某某的铺位,持小刀进行威胁后对其实施强奸。9月21日下午4时许,王善雨再次强奸刘某某。

  2001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善雨、安伟对乘客甘大春、郑勇、邓光常及王某实施抢劫,分别抢走现金40元、50元、50元、100元和身份证一张。

  当客车开到广西宾阳县城北安顺加油站时,乘客中有人悄悄地给宾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了报警电话。宾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出击将两名罪犯捉拿归案。

  南宁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处王善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安伟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王善雨、安伟不服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广西区高级法院。广西区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善雨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下达了对王善雨执行死刑的命令。(王浙安、周华静)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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