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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税800元费用扣除标准近期不会变化

2002年08月22日 17:00

  中新网北京8月22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每月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近期不会变化。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并考虑一定的前瞻性来确定的。此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不断深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也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所以,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事实上已经大大超过了800元。

  他说,相对于8年前,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支出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也有很大不同。但由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涉及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调整,仅仅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尚不能解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发挥其调节作用的问题,因此应慎重对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

  据悉,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社会上对个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低一些,同时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目的不在于多征税,而是要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观念,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防止贫富分化过分悬殊,故应确定一个较高费用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更有针对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费用扣除标准对中国公民而言并不低,而且还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应维持现有水平。(齐中熙)(完)

  新闻背景:个人所得税在支持社会保障方面有哪些优惠措施   

  近几年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和社会政策目标的总体要求,个人所得税相继在个人住房、医疗、养老、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采取了诸多优惠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将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解决低收入者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和补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支持。

  为了做好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1999年国家出台了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完)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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