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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劳动人事十大政策

2001年12月10日 10:07

  

声明:本版文章之版权属于原作者及原刊载媒体,如转载请与原刊载媒体联系,谢谢合作。

  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和劳动者的权利息息相关,今年又有哪些政策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更有力的保障,为此,我们请来了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姜俊禄律师和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宋东律师,请他们挑选出了本年度的十大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劳动人事政策,他们还就此进行了点评以说明挑选的理由。

  基本医疗有了保险

  政策摘要: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账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专家点评:医保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将使得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关系更为简单。这项医疗保险制度采取了“以收定支”的原则。新政策的出台使现行的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还有一个最大的方便,就是参保人员就医的选择权扩大了。

  想工作先拿证

  政策摘要:我国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其职业应包括90个职业;对于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职业应包括68个工种。

  对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求职者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已在规定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而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的证书。

  专家点评:这是一个向WTO靠拢的实质性举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职员的要求也有了最低限度的标准化模式。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高劳动力素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培训与就业结合具有重要的作用。

  拿多少薪水可以协商

  政策摘要: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选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专家点评:工资协商使得职工的工资水平真正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并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形成一种相联机制,使企业效益同职工工资相联动,达到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工资协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可以有效地解决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企业减少劳动争议,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一制度为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提供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切入点,使职工利益与企业效益统一化、透明化。

  进社区再就业

  政策摘要:为确保能够向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充足、有效的社区就业岗位,社保所应立足于社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采集岗位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

  对于就业能力较弱的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特点、求职意向,向用工单位、居民家庭推荐。经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居民家庭见面洽谈,达成意向后,由社保所开具《社区就业推荐信》,安排其从事社区服务工作。

  专家点评:随着我国的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终止和撤消,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已结束,为了解决尚未出中心的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社区再就业不失为一个好出路。社区服务拥有非常广泛的就业领域,专业性、技术性都不是很强,只要稍加培训,就能持证上岗。

  维权是工会基本义务

  政策摘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

  专家点评:我国《工会法》的修改主要基于旧工会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而言。新法颁布后,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将更为重要,特别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工会的维护和教育职能,协调企业内部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将发挥其独特作用。

  农民工领上养老金

  政策摘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专家点评:农民工终于和城市工同享养老保险待遇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国家在消除城乡差异方面的努力之一。农民工是否享有与城市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宪法的问题,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问题。在中国现行的宪法中,没有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而导致中国城乡之间存在着单向流动的法律阻碍,即农村公民向城市流动的限制。从新中国的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的限制很难阻拦现实的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每年的民工潮不就是活生生的例证吗?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致力于对外开放,同时,也努力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异,应当说,《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向城乡一体化发展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人才中介可连锁经营

  政策摘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专用基金积存在50万元以上;(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有效人才供求信息储备在1000条以上;(三)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工作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取得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90%;(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并取得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专家点评:今年9月,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为人才市场带来了众多的第一:首次明确提出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管理部门,而工商行政部门只是依法监督管理的部门,明确提出了人才中介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外资介入中国人才市场,进行合资经营。首次明确了禁止招聘中的各类歧视现象。这些都表明了人才和职介市场的管理及时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北京市的这项有关人才市场的细则更细化了其操作,尤其是对人才分支机构的设立的规定,求职者在一家人才连锁店就可以获得全市的招聘信息。

  “海归派”创业享有更多优惠

  政策摘要: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四种支持方式,即无偿拨款、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匹配资金,向市科委申请使用创新、创业资金,也可向市科委申请推荐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工作居住证》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办理购房登记和备案手续。

  专家点评:《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对留学人员来讲不啻是一个福音。对于留学人员来讲,他们实际上是非常自由的人士,可以到许多国家工作和生活,但是,除少部分留学人员外,大部分留学人员不愿意在国外工作和生活。很多留学人员在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尚可的情况下还是愿意在中国工作的。留学人员是国家的一笔重要财富,吸引他们回国创业对于中国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有了新法

  政策摘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专家点评:职业病和工伤同属工业伤害损害赔偿范围,是工业化大生产的伴随物。有工业化大生产,就有职业病。对于职业病,在现有医学技术水平下,只能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它的发生,而不能完全消灭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化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方面的义务。法律认为,一旦发生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劳动争议公开审理

  政策摘要:依法应公开的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不进行公开审理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做到先期以书面形式在仲裁部门的公告栏内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通过公开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的预防功能,以期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专家点评:对于劳动仲裁公开审理的非议,主要来自于对于商事仲裁的认识。有的专家认为,凡是仲裁,都应当不公开审理。此是将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相混淆的结果。仲裁的公开审理和法院的公开审理一样,都具有减少暗箱操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法律宣传、接受社会监督的作用,这才是劳动仲裁公开审理的目的所在。总之,劳动仲裁的公开审理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好事。(张绍梅\刘圆圆)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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