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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性交易事件的法律解读:有权公布性爱录像吗

2006年11月22日 10:10

  先是向多名记者出示包括性爱录像在内的20多份录像带、录音带,以及4份“保证书”,称与多名导演、制片人、演员有过性交易;接着通过博客把两段性爱录像公之于众,并表示还会公布更多的录像……演员张钰与她的“性交易录像带”,是最近几天最热的话题。

  我们可以不认同张钰的处世方式,但我们不能不佩服她的勇气。如果她说的“所有角色都是用身体换来的”的潜规则确实存在,那么,她现在近乎“同归于尽”的揭黑方式,对于净化影视圈风气,无疑是有意义的,而现在和今后所有有志于这个圈子里发展的女孩子,都将是受益者。

  尤其令人高兴的是,张钰称,她身后已聚集了一个庞大的律师团,为她提供法律支持。当法律介入这一传统意义上的“娱乐事件”的时候,事件不了了之的可能大大减小。真相,正向我们走来。

  张钰有权公布性爱录像吗

  张钰公开性爱录像后,很多网友指称张钰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此,张钰表示,她在公开之前已经征询过律师意见。10月20日《华夏时报》记者采访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的梁固本律师,他称张钰的行为不能算侵权。

  梁律师说:“首先,这些录像带的主人公是张钰和那些导演,就是说,张钰和那些导演都对这些录像带拥有权利,现在我国还没有物权法,对这种事情的规定还是空白,因此,倘若张钰没有用这些录像向那些导演要求实质性利益的话,就根本不能算作侵权。”

  针对网友指张钰公布的“黄健中和小霞”的录像侵害了黄健中和小霞的隐私权,梁律师表示:“如果张钰说的属实,即小霞是张钰花钱请来的小姐,那么这个事情就是嫖娼,嫖娼是犯法了,当然不是隐私,公布嫖娼的录像也不能算侵犯隐私。”

  这位律师的说法很成问题。张钰手里的录像分两类:第一类是自己作为主角“出演”;另一类是别人“出演”,自己作为旁观者录像。两类录像不同,我们分开说。

  先说第一类:自己“出演”。为了保存证据,省得日后吃哑巴亏,我们姑且认为她的偷拍是合理的。但是,取得方式合法,并不意味着传播的合法。这些内容,属于两个人之间的隐私,为了指控犯罪,作为犯罪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是正当的,然而,放到网上,让每个人都看到、每个人都知道,却严重侵犯了对方隐私。

  第二类录像是别人“出演”,张钰偷拍偷录,比如小霞和黄健中发生关系的录音,还有她公开的第一段录像,也是某导演和另一位女子在床上。如果录音摄像经过了“男女主人公”的同意,尽管这种自娱自乐有些无耻,但法律不因“无耻”而否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但和上面说到的第一类一样,“你可以拍”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传播”,尤其不意味着“想怎么传播就怎么传播”。

  更多情况恐怕是,“男女主人公”对于张钰偷拍偷录并不知情,这从她公开的第一段录像中,那位导演看到她摄像,马上冲上去疯狂抢夺摄像机的细节,就可见一斑。如果她的偷拍偷录没有得到对方允许,那么,她的拍摄行为因为侵犯了对方隐私,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至于公开的合法性,就更成了“无源之水”。

  按照梁律师的说法,“嫖娼是犯法了,当然不是隐私,公布嫖娼的录像也不能算侵犯隐私。”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涉及当事人隐私,普通人是不是有权利录像?这个问题,由于涉及权益轻重的权衡,不是一句两句话能说清的,我们姑且认为可以摄像吧。但是,可以摄像,决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公开。一个人嫖娼了,他应该受到处罚,但他只应受到他该受的处罚。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一个嫖娼的人保留隐私的权利。梁律师“公布嫖娼的录像不能算侵犯隐私”,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干了坏事,就可以想对他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样的逻辑,着实有些可怕。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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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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