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境外机构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该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外国人居留许可》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可以在天津市购买自住商品房1套。2009年7月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暂停执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房限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天津市购买自住商品房,从2009年6月13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境外机构在天津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商品房,则仍按照2007年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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