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2月2日上午侨联举办的全市侨联系统干部理论培训班上获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9月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对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侨房政策、侨汇收入、归侨职工的退休金和养老金,以及华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条款进行了修正,更好地维护了海南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在落实侨房政策上,新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属地落实侨房政策范围的归侨、华侨私有房屋,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占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归侨、华侨本人或者其遗产继承人;已被拆除、改建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社会保险方面,新规定明确“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者因病、因自然灾害影响而致贫的特困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给予生活救济。”
在归侨职工的退休金、养老金方面,新规定明确: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组织工作并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其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
在华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新规定明确“华侨子女就读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陈新卫)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