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来信说,祖父是华侨,在某市有房屋一处,后由父亲一人依法继承。1992年父母先后病故,房屋由其及兄姐3人依法平均继承,并分别办了产权公证。兄姐两人先后移居香港和加拿大,李先生留居某市。现该房屋遇拆迁,兄姐房屋产权部分被作为侨房补偿安置,而李先生占有的部分则不能算为侨房,不知何故?
答:若李先生的父亲本人不是归侨,他依法继承你祖父遗下的房屋,是继承华侨的私有房屋,按规定是侨房。继承后,如他没有移居国外,不具有华侨、归侨的身份。他死亡后,由其子女3人依法继承其遗下的房屋,因被继承人生前不是华侨、归侨,均不算是侨房。
后来,李先生的兄、姐移居香港和加拿大,分别具有香港同胞和旅加华侨的身份,又是房屋的业权人,因而他们所有的私房就变成侨房或享受侨房的待遇。由于李先生本人不是归侨,继承房屋后,又不具有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身份,所以李先生继承房屋的份额,就不是侨房,在遇拆迁时不能按拆迁城镇华侨房屋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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