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于2008年10月9日颁发了《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现将该文件摘要刊登如下:
一、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适应范围
1、 涉及归侨回国定居相关权益的;
2、 涉及归侨、侨眷参政权益的;
3、 涉及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社团的活动和财产权益的;
4、 涉及兴办侨属企业和捐办公益事业的;
5、 涉及归侨、侨眷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和住房待遇权益的;
6、 涉及对归侨、侨眷学生中、小学教育阶段升学进行照顾的;
7、 涉及归侨、侨眷因私出入境和探亲待遇权益的;
8、 涉及归侨、侨眷计生、就业、社保权益的;
9、 涉及归侨、侨眷其它某项合法权益的。
对特定照顾范围或落实特定范围侨务政策的归侨、侨眷身份确认,中央及省已下发专门文件规定,并统一印制证明表格的,仍然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办理(如:落实侨房政策的业主身份确认、“三侨生”身份确认等)。
二、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行政主管机构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实行属地管理,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确认。省侨办受理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行政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不再受理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申请。对于外省或省、部属单位不接受由我省的地、县(区)级侨务部门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法律效力的,省侨办依法对相关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法律效力进行说明。
三、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办理程序
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须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县(区)级侨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格(见附表1、2),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地、县(区)级侨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后(须有经办人审核签名及单位负责人核定签名),视其身份开具全省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归侨身份证明》(见附表3)或《广东省侨眷身份证明》(见附表4)。
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应注明送交单位,应加盖审核签发的地、县(区)级侨务部门公章,只使用一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应将证明档案存查。
四、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有效证明材料
1、 归侨申请身份确认应提供:
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材料(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2、 侨眷申请确认身份
须提供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街道、乡镇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侨眷与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也可由双方任一所在单位根据合法有效材料出具其亲属关系的证明。其中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材料(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其中一项能证明自身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户籍管理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中一项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材料。
归侨、侨眷申请确认身份,其所提交材料不充足完备或有疑义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认证,对身份证明材料不完备或伪造证明材料者,侨务部门应拒绝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对提供伪证和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侨办[1993]23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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