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东网10月19日电(刘烨) 记者19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落实限购政策,国土房管局发布《关于调整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收件资料的通告》调整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通告中指出,符合条件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可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其中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通告中指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在广州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第171号)执行。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不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此外,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通告同时指出,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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