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
答:1)产权人自主自用的房屋;2)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3)不属镇建制集镇的出租房屋;4)所收房屋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5)原房主自主,后经党政局机关、人民团体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以及1958以来街道地区兴办工厂、文教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经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6)解放后用侨汇构建的房屋。
2、上海市华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20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95㎡建筑面积。
3、上海市港澳同胞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15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70㎡建筑面积。
4、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5、自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自住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由产权人或亲属居住并未出租,也没有收取租金的房屋。
6、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出租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已由产权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为出租的房屋。
7、华侨私改房屋如何考虑留房问题?
答:私房改造时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从出租房中留过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时,确应留房而未留的,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时人口实际情况酌情补留。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0—12㎡,从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划定留房部位、面积,予以处理。
8、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如何确定华侨私房房主身份?
答:有私改遗留问题私房的产权人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须具备以下四种身份之一:1)华侨,2)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3)归侨,4)归国华侨学生身份。
9、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1)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3)土改、对私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4)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5)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7)当时的海外来信。
10、处理代管房产,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答:1)代管时原去台人员;2)代管时产权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身份的;3)起义投诚人员。
11、对代管华侨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处理?
答: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却需回国居住,经批准可视情腾退方。原自住房不止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连同产权一并发还给产权人,其余作残值补偿。
12、境外人员是否可以购买上海的商品房?
答:可以,自2001年8月起,境内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均可购买上海的商品房。
13、向银行申请办理非居民房产结汇手续,非居民个人包括哪些对象?
答:非居民个人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14、办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不动产手续时,需向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答:1)《非居民个人房产结汇申请书(等值5万-100万美元)》;2)非居民个人有效身份证明;3)购房的相关合同(如房产预售合同、买卖合同或产证、协议等);4)正本的存折或存单;5)境外汇入汇款的进帐凭证或银行涉外收入申报表;6)如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15、办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于提前归还人民币按揭贷款手续时,需向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答:1)《非居民个人房产结汇申请书(等值5万-100万美元)》;2)非居民个人有效身份证明;3)与购房有关的贷款合同;4)正本的存折或存单;5)境外汇入汇款的进帐凭证或银行涉外收入申报表;6)如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上海市侨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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