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这对娱乐圈“名人”的官司今日将在广州市中院二审,昨日宋祖德向记者表示,“对打赢官司非常有信心,娱乐圈需要宋祖德这样敢于说真话的人。”据悉,杨丽娟今日不会出庭。
据悉,该案在一审时荔湾区法院认为,杨丽娟无法证明三篇“骂人”的博文来源于宋祖德的个人博客,据此判决杨丽娟败诉。昨日杨丽娟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个“骂人”博客就是宋祖德写的,这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事情。
三篇“骂人”博文引官司
据杨丽娟母女诉称,2007年2月至4月间,宋祖德在其博客上发表了3篇文章,分别是《刘德华的粉丝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揭露刘德华粉丝杨某之父死因真相》、《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文章用“垃圾”、“大便”、“丑八怪”等词语形容杨丽娟,并把其父的死因描写得十分离奇。
为此,杨丽娟的代理律师李天天一共提交了3份起诉书:其一,杨丽娟状告宋祖德的博客文章是对她的谩骂、侮辱、诽谤,给她的精神和名誉带来了损害。其二,杨丽娟母亲陶菊英状告宋祖德损害自己名誉。其三,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在文章中对其父进行了诽谤,严重伤害了自己及母亲的感情,因此要替父上告。
起诉状要求宋祖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宋的3个博客上刊登不少于500字的道歉文章,持续刊登两年;删除那3篇文章;赔付原告共计15万元。
据称无法证明博文出处
该案在一审时,原告律师出示了从宋祖德博客上下载的博文打印件,但是被告方称宋祖德写的文章太多了,记不清到底写没写过这三篇文章。在法庭辩论阶段,宋祖德的代理律师称,宋祖德的行为不但不是诽谤,还是“见义勇为”,并称“何况文章只是用了一些比喻的词汇”。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祖德有没有在博客里发表过涉诉的3篇文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杨丽娟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3篇文章,但无法证明这3篇文章来源于宋祖德的博客,遂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500元诉讼费也由杨丽娟承担。
对于判决结果,原告律师李天天表示无法接受,并上诉。
今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
两方PK
“全世界都知道的事情”
昨日,杨的代理律师李天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方在庭上称记不清有没有写过那3篇博文。根据证据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应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李天天说,宋祖德方虽然没有承认博客是他写的,但也没有否认博客是他写的,“博客是宋祖德写的,这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事情”,很明显一审法院违背了证据原则。
另外,李天天表示,明日杨丽娟不会出庭。
“打赢官司非常有信心”
昨日,记者采访宋祖德时,他表示“对打赢官司非常有信心”,因为“真理会战胜邪恶,一个敢于说真话的人最终还是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宋祖德还说,社会需要他这样的“文艺批评家”,“没有批评就没有进步,娱乐圈尤其需要宋祖德这样敢说真话的人。”
此外,对于代理律师在一审时说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他认为,这种说法“非常准确”。至于明天会不会出庭,他表示,最近很忙,一会儿还要去电视台录节目,是否出庭要看时间。(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