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媒体关注的郭德纲诽谤师傅案终于一审落槌,大兴区法院以郭德纲虚构事实未达到“情节严重”为由,判决郭德纲无罪。庭审结束后,郭德纲表示将把这些虚构的事实再搬到书本上,因为“这不都没事了吗”。(4月5日《北京晨报》)被宣判无罪,郭德纲自然有理由高兴,但其庭审后对虚构事实的态度,不禁让笔者产生疑问:难道“名人”为人做事的标准就是不犯罪?只要不犯罪,不被判刑,就万事大吉了吗?
对于罪与非罪的问题,涉及刑罚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多种因素,而且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都是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光明正大的,符合社会道德评价的,甚至是光荣的事情。打个最简单不过的比方,小偷盗窃别人的财物,没有达到法定的起刑点,法院必然不会判决其有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偷窃别人法定量刑数额以下财物的行为不应受到负面评价、谴责和制裁,甚至是什么光荣的事情,只不过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罢了。
据报道,郭德纲在已被法院认定属于虚构事实后,仍表示将在其出书时不做删改。要知道,法院无罪判决只是结果,并不代表其对郭德纲的行为持肯定态度,相反,法院在证据事实和说理部分已清楚地认定了郭德纲虚构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违法性,只不过不够刑事量刑而已。因此可以说,郭德纲庭审后的言词,不仅仅表现了其做人做事的低标准,也是对法律权威和他人权益的蔑视。
其实,就法律而言,如果虚构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即使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其无需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如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具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都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制裁。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并不意味着其就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更不可能预示以后再出现同样的情形都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
占有社会资源比一般百姓多得多的公众人物,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也一直对他们抱有期待,希望他们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对社会进行道德教化,建立诚实信用、守法有序的和谐社会。因此,笔者想提醒郭德纲(们):无罪并不代表不理亏。
□行者(北京法律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