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3日电 法制日报报道,超女粉丝诸学时和乔春萍分别以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6月12日,这两起案件在北京东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诸学时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其起诉不能成立。而对乔春萍案起诉案则未当庭宣判。
2007年2月,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在北京举行第七届音乐风云榜的颁奖典礼,其中最受欢迎男女歌手由歌迷们用发短信或在QQ上投票的方式评选产生。
但是,2007年4月8日的颁奖晚会上,主办方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告知选手们具体得票数量的情况下,就公布了评选结果。
众多参与投票的人认为主办方此举存在欺诈行为。诸学时和乔春萍就是其中的两位。
诸学时首战败诉
“依照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应该公布歌手的票数,但事实上被告未公布歌手的票数。原告认为被告未公布候选歌手的得票数量,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故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返还。”原告律师在庭审时说。
“诸学时的案件起诉依据的法律是什么?”法官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方认为诸学时是消费者,被告方是经营者。”原告律师说。
被告方虽然承认原告方叙述的事实经过属实,但是抓住歌迷不是消费者这一点进行反击。
被告方的代理人在庭上说:“第一,原告并不能成为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消费的标准必须是以生活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原告是以短信、QQ形式投票,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商品和服务。第二,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消费,但原告的消费并不是生活消费。”
“本院认为,消费者特指为满足生活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其中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品产生或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根据本案的现有事实,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因此,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其起诉不能成立。”
乔春萍告违反合同
经过短暂的原、被告代理人之间的陈述之后,东城法院当庭宣判诸学时诉被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败诉。
对第一起案件的败诉,原告律师并不是没有思想准备。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原告律师说:“我们在接下来的案子中以违反合同法为依据,继续为歌迷争取公道。”
经过简单的休息之后,乔春萍诉被告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开庭。
原告律师请了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庭审更加激烈。
“我方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公布投票数量是被告的义务。”原告律师在庭上说。
“我公司从未承诺过公布票数。”第二次的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以光线传媒从未正式承诺公布票数为由反驳。
被告方要求原告方的证人(都是参与评选的歌迷)指出是在具体哪个网页上看到过关于光线传媒要公布票数的承诺的。
庭审后一位证人对记者表示:“如果我们知道他们不公布票数,我们当然不会花钱发短信。我们当时没有保留相关网页。事后,他们更改网页是件很容易的事。”
庭上,也有证人提出自己是在QQ上得知此次评选的。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的代理律师栾永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参与这种评选的人大多数是年轻人,但是我的两位当事人,都是40岁左右的中年人,他们是经过很理性的思考,才决定以这种方式与短信网络评选欺诈抗衡。”
一位从天津赶过来的证人在庭审后对记者说:“光线传媒的做法太让人气愤。可能是他们的一个疏漏,在光线传媒宣布关闭投票通道之后,我们通过手机短信得知得票最多的是尚文捷。但是,颁奖当天没有公布票数,尚文捷也没入选。”
她表示:“以后再不会浪费电话费参与任何这种形式的选秀活动。这次出庭,连交通费都是我自己解决,我没有别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警惕,不要再被这些选星、选秀的主办者利用、欺骗。”
据记者向相关专家了解,目前风风火火的短信评选和网络评选让主办方大赚的同时,也的确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欺诈。(陈虹伟 焦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