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梦想的天空”制片方上海嘉禾文化专修学校因拖欠演职人员片酬被拍摄方上海业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业润公司要求嘉禾学校支付437387元演职人员片酬及3868元片花制作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嘉禾学校与业润公司签订协议,由嘉禾学校以总制片人身份聘请香港导演陈勋奇担任电视剧总导演拍摄20集电视连续剧“灿烂的夏季”,双方约定总片酬66万元,制作费400万元。
此后,业润公司按约完成拍摄,但因与嘉禾学校就拍摄事宜、费用、后期制作等发生争议,双方于2006年11月对片酬、片花制作费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业润公司将前期已拍摄完成的素材带及台词本交给嘉禾学校,由嘉禾学校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后期制作,费用由嘉禾学校自理。协议确认,嘉禾学校尚有437387元演职人员片酬及16.5万元导演尾期酬劳未支付。当月,业润公司将该剧的248盘素材带和20集的台词本交给了嘉禾学校,另附3868元片花制作费清单。在该剧的后期制作中,嘉禾学校将片名更改为“梦想的天空”,并于2007年3月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由于嘉禾学校未履行补充协议,业润公司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禾学校支付437387元演职人员片酬及3868元片花制作费。
在本案审理期间,业润公司又就嘉禾学校拖欠16.5万元导演尾期酬劳款向同一法院另案起诉。2008年8月,法院判决嘉禾学校支付欠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两个月后,一审法院又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判令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演职人员片酬及片花制作费。被告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否认双方曾签署补充协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根据补充协议中关于导演尾期酬劳的约定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获得支持后,被告未上诉。因此一审认定双方曾于2006年11月签订补充协议并无不当。现原告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也应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吴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