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拟增“参与人”责任 将明星代言纳入监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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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法拟增“参与人”责任 将明星代言纳入监管
2009年11月19日 16:10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广告法》拟增“参与人”责任

  处罚明星代言人将参考其违法收入

  《广告法》修订中将考虑增加“参与人”的责任,明星、名人甚至群众演员都将作为广告的“参与人”纳入监管范围,处罚也将会“参考”违法收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昨天在做客千龙网时透露,修改法案最快有望明年出台。

  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管理处副处长水志东透露,实行了15年的《广告法》正在修订中,对于最近频频曝光的代言行为,工商总局已经有了考虑,建议把“参与人”作为一个主体加入相关责任,以收入多少来区别广告代言和其他角色的不同责任。赵忠祥在“长城利脑心片”广告中,作为主持人出现,实质上就是一种“参与人”行为。“收取1000元的群众演员和收取100万元代言的明星,他们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同、社会后果不同,因此对待他们的违法处罚也是不一样的”。名人违法代言可能将按违法收入进行处罚。

  水志东在看了中商联媒体购物委员会曝光的、由赵忠祥代言的“长城利脑心片”广告后指出,这个广告出现了患者现身说法,至少涉嫌违法违规,如果调查发现是假患者,就是虚假广告,涉嫌欺诈。一旦认定违法,依据现行《广告法》,工商总局可以据此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但其余人员如代言人、普通演员的责任,并没有明文法律规定,更无相关的处罚措施。

  水志东认为,代言人其实是一种通俗说法,更准确地应该说是“参与人”。代言人和在场的其他患者、观众、群众演员都属于“参与人”。虽然目前没法追究行政责任,但并不是说参与者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向“参与人”索求民事责任。

  (记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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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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