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名人代言广告但无责任约束的种种问题,中国广告协会昨天透露,由名人代言广告的行为责任已纳入了《广告法》的修订中,届时有望对名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做出法律规范。
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近期被中国广告协会作为违法代言的典型予以点名曝光,再次引起社会对名人代言责任的热议。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指出,今年6月1日我国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名义规定了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但是,在现行的《广告法》中还未有相应条款。对代言食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没有相应规定。
“代言人应当就其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杨洪丰表示,《广告法》的修订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工商总局经广泛调研,已将修订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议。在修订送审稿中,明确把代言人纳入了广告活动主体的范畴,并对其代言虚假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凸显对代言人责任问题的关注。
发达国家对代言人尤其是明星做广告限制比较严格,明星代言往往谨慎从事,严格把关。美国的代言广告性质上属于“证人广告”,要求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无论是名人还是专家或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英国也规定,在产品广告中使用假证言就是犯法。 (记者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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