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早报》报道,前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已故著名导演谢晋的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进行二审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宋祖德拒不执行判决,胜诉方可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宋祖德不服一审判决
2008年10月,谢晋回老家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校庆活动后在酒店突然辞世,后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之后,在宋祖德、刘信达开设的博客中出现了诽谤谢晋的内容。为此,谢晋遗孀徐大雯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撤销所发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宋、刘两人对此辩称上传文章是黑客所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刘两人共同侵犯了谢晋的名誉权,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在国内多家网站、报纸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共计约29万元。宋祖德、刘信达认为法院确认博客文章是他俩所为缺乏依据,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7家媒体为共同侵权第三人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前日下午1时30分,上海二中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宋祖德、刘信达的委托代理人及徐大雯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宋、刘两人追加多家媒体为第三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仍就有关博客文章是否宋、刘两人本人上传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作出宣判。法官认为,宋、刘两人应对自己的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诽谤文章由宋、刘两人上传到博客。宋、刘两人事后也未澄清、删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博客文章的内容。宋祖德、刘信达辩称涉案博客文章并非两人本人上传,系他人冒用两人的名义,但两人对此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构成对谢晋名誉的共同侵权,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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