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承租著名影星苏有朋所有的朝外SOHO商铺后,经过一番装修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却被告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王先生一气之下将苏有朋、房屋中介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告到朝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和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今年7月20日,他和苏有朋、时代之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铺出租给王先生,租赁用途为商业。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万余元、押金5.8万余元,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等费用29.6万余元。
装修完成后,王先生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却被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拒绝。
王先生认为,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且时代之家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熟知上述规定,而二者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他作出提示。
因此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苏有朋返还自己已支付的房屋租金、押金,同时要求二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6万余元。记者张蕾 通讯员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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