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没有出名时候,求我们来录像,现在反过来告我们侵权! ”一方叫苦不迭;而另一方则一再表示,“维权有理与名气无关”,义正词严。
昨日,小沈阳维权第一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前,全体参与庭审人员向玉树地震遇难同胞默哀。
此案被称为小沈阳维权第一案。
昨日上午9时,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小沈阳本人由于没在本地,并没有出庭;由小沈阳在北京请的律师代理。这位律师当庭介绍,他们已经在沈阳、北京、广州、济南、成都、长春等地完成证据收集,将陆续在全国各地开展诉讼。
“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侵犯了表演者权的第3、 4、5条规定。
即: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规定。”代理律师表示。
此次涉案光盘是由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合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于2009年重组翻录的。光盘共计3个小时。其中,小沈阳的8个节目约占30分钟。“我们无法确定其赢利多少,因此我们参照小沈阳授权其他单位的价格等因素,按每个作品2万元计算,加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的标准索赔。 ”小沈阳方面表示。“我并没有侵权,我承认我没有小沈阳的书面授权。但是我有第三方公司的授权。 ”被告莎梦公司的总经理霍燃表示。
莎梦公司的代理人陈光律师表示,涉诉光盘前六个节目于2002年录制,是小沈阳在哈尔滨一演艺秀场演出场景,由当时的剧场方录制,公司是购买来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剩下的两个节目,是2006年我在吉林江城秀场亲自参与录的,当时每个演员给了500元,当时他们一场演出的价最高也就200元,我给的钱里面就包括了录像的钱,法律上严谨的授权书暂时无法提供。行里面都是这么做的。”庭审中霍燃有些激动。
昨日的庭审进行了2个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当时双方均表示可以调解。(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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