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花蝴蝶》专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蔡依林经纪公司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唱片)将炬业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业公司)、北京乐乐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华纳唱片诉称,公司于2009年3月与炬业公司签订《授权合约》,约定公司将拥有或代理之授权著作许可炬业公司使用,炬业公司依规定方式将著作用于合作硬件厂商的多媒体播放器中,以MP专辑(即蔡依林《花蝴蝶》数字音乐专辑)形式对外销售。合同明确约定炬业公司和硬件厂商应将设计、生产的与专辑相关的内容提前交给华纳唱片提前审核同意,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华纳唱片、华纳艺人或MP专辑为炬业公司、MP厂商或任何第三人的代言人。合同还约定北京乐乐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合同的共同履约方。合同签订后,炬业公司并未能善意履行合同义务,其在授权合作硬件厂商过程中,没按约定将设计、生产的与MP专辑相关之内容交华纳唱片审核,并存在拖延支付合约款项等违约情形。华纳唱片曾数次于北京知名电子产品市场“北京市朝阳区百脑汇”实地查证,几乎所有销售商都说蔡依林就是这类硬件厂商的形象代言人,造成大众普遍误认为蔡依林代言了相关数码产品,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背离了合同精神,给公司和艺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和困扰。故请求判令炬业公司、北京乐乐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华纳唱片违约金、公证费等共计303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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