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苏有朋的朝外SOHO商铺后,被告知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记者昨天获悉,王先生将房屋的所有者著名影星苏有朋、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时代之家)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和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1621.80元。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今年7月20日,王先生和苏有朋、时代之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铺出租给王先生,租赁用途为商业。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等费用296026.8元。
装修完成后,王先生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不予注册登记。
王先生认为,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且时代之家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熟知上述规定,而二者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他作出提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要求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87357元、押金58238元,同时要求二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6026.8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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