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东方神起事件:谁也不是胜利者的游戏——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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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析东方神起事件:谁也不是胜利者的游戏
2009年08月13日 10: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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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13日电 “中央日报”消息,韩国著名律师近日就东方神起事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他说,东方神起的英雄在中、秘奇有天和细亚俊秀提出中止SM娱乐专属合同效力的临时处分申请,该消息瞬间颠覆了韩流明星的形象和价值,令人叹息。

  律师分析的全文如下:

  此次事件的受害者是SM、东方神起、韩国娱乐界和东方神起的歌迷。这是除了双方律师,谁也不是胜利者的游戏。

  最大的问题是利用报道资料的宣传战。东方神起和SM的合同内容和收益等仅限当事者知道的企业秘密通过过度的媒体操纵被公开,娱乐业的内情被如实曝光。如果有问题的话,应该在法院分清谁是谁非。

  在好莱坞,即使经纪公司和演员、歌手之间产生法律诉讼,也不会在诉状中公开详细的合同内容或者收益分配等事项,在法院做出判决前都会彻底地隐瞒起来。

  数年前,在国内明星夫妻因家庭暴力而进行刑事起诉的过程中,出现了难以理解的突发事件。受害者律师通过记者会向媒体公开了演员淤青的面孔和加害者的行为。

  虽然这是为了赢得审判的策略,但是在好莱坞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因为如果要在审判后继续演艺活动的话,无论任何情况都应阻止将身体和面孔视作生命的明星丢脸的样子。在争斗的时候争斗,但也要想想以后的事情。

  笔者还认为,借此次机会,需要重新考虑不考虑国内情况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演艺人专属合同期限(7年)。

  公正委不超过7年的标准合同是完全遵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的专属合同期限。笔者认为,不能将经纪公司全部承担演艺人费用的韩国和演艺人负担经费的好莱坞相同对待。加上公正委对不是6年也不是8年而是7年的质问并无法拿出客观的理由。

  最终部分人士批评称,因为SM比当时还是未成年人的东方神起成员立场优越,所以13年的合同期限过长,加上没有告之收益分配的明细,所以是奴隶合同。然而,合同就是合同。

  在签署当时,如果不是东方神起成员的话,其父母也应该审议合同。在不是未成年人的时候,无论经纪公司如何强求,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合同负责。

  因为以拿来合同只是签名的形式签署合同所以不知道合同内容的辩解不符合韩流明星的身份。当然,经纪公司也应该满足解释收益分配和改善不当条件等正当的要求。近来新人出名后与经纪公司产生纠纷的事情太多了。希望通过此次事件取得实质性的体系改善。

【编辑:王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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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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