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405万依据何在
从立案起,赵本山提出405万元的索赔额就是本案的一大看点。
庭审当日,原告方拿出了赵本山与太极集团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证明赵本山在2007年的广告代言费用为税后人民币400万元,并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之一。
“根本没有可比性。“两被告的反应极为一致,均认为该合同是需要原告本人亲自拍摄的,不仅要使用原告的照片,原告还要付出劳务。谷歌公司的律师称之为:“演员的出场费而不是肖像的使用费。”
“该合同期限为两年,不限制使用地点,且约定原告两年内不能再代言同类的产品,所以才值这个价。我们只是在网站上、在很短的一段时间使用了卡通形象,又没有营利,让我们照着这个数赔毫无道理!”天涯公司代理人说。
原告方律师表示,正常情况下,拍广告的方式、数额双方都可以协商,现在的关键在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卡通肖像做广告是侵权行为,“被告以低赔偿或不赔偿来答辩,我们不认可。”
谷歌与天涯撇清关系
“原告告错了,‘天涯问答’不是我们和天涯一起开发的,我们没有合作关系。”谷歌公司的律师此言一出,旁听席立即发出一阵小声议论,这是庭审中最戏剧化的一幕。
审判长:天涯公司,你们与谷歌之间是什么关系?
天涯公司:我们是合作关系,我们有合作协议,“天涯问答”是我们和谷歌一起合作开发的。
谷歌公司:我们没有一起合作开发。只是我们的关联公司为天涯公司提供过一些技术支持。
天涯公司:网站上的内容都可以证明是两家公司一起合作的,我们确实有协议。
谷歌公司:我们从来没有以公司的名义与天涯合作。
审判长:那又是谁上传了涉案的卡通形象?
天涯公司:我方制作了图片,与谷歌一起将卡通形象放到网站上去的。
谷歌公司:上传图片是天涯自己的行为。
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鉴于原告方明确拒绝当庭调解,法官宣布休庭。(记者 周斌 见习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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