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时间:2003年原告:庄羽 被告:郭敬明
郭敬明抄袭案
2003年12月,作家庄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郭敬明所著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圈里圈外》一书的部分故事情节,并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里圈外》发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之前。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里圈外》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圈里圈外》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圈里圈外》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里花落知多少》与《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被告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公司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2004年12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原告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庄羽赔礼道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对此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庭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要求,并在维持原判的同时,认定郭敬明的抄袭与出版行为给庄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为了对其行为给予惩戒,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庄羽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其在15日内在某报上公开向原告道歉。
庄羽的代理律师说,终审判决在一审的基础上追加了对庄羽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以往著作权纠纷中获得精神赔偿的几乎没有。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个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对精神损害赔偿不太明确。法院支持精神赔偿是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终审判决后,郭敬明一直未服从法院判决,并未在某报上公开道歉。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指定报纸上刊登要求郭敬明道歉书的判决,为此案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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