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臧天朔聚众斗殴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臧天朔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臧天朔有期徒刑六年,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吕长春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九年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臧天朔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吕长春、臧天朔等7人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臧天朔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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