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
“不公正条款”大曝光
韩庚的律师递交给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诉状中,提到了关键的数项索赔条款。韩庚方认为SM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力,因此提出该合约属无效合同,要求解约。
韩庚提出的五项“不公正条款”是:
1.该合同有多处倾向于SM的条款
第一份合同是在2003年1月签署的,当时韩庚尚未满18岁(未成年人),而且他是一个中国人,他并不了解韩国娱乐圈,所以SM给了他一份完全由SM公司单方面研究的协议。
不仅如此,在2007年2月和2007年12月又签署了另外两份由SM提出的单方获益的协定,这两份协定的签署意味着韩庚将没有任何机会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条约。
2.合同为期13年,而实际可能更久
韩庚签署的第一份合同是在SJ第一张专辑发行的10年后即可到期,但是在第二次签署时则为13年。SJ的第一张专辑是在2005年12月发行的,所以这份协议将在2018年12月到期,届时韩庚已经35岁了。此外,如果韩庚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或者学习,不能参加活动时,合同期限还将根据具体情况自动延长,所以真正的期限,并非纸面上所写的那么简单,而是远远超过13年。这项条款严重侵犯了韩庚的公民权利。
3.不合理巨额赔偿金阻挡漫漫自由路
这一项条款,规定韩庚一旦违约或者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都要给SM支付巨额赔偿金。此规定妨碍韩庚取消合同本身,或者其中的一些协议。如果韩庚想去别的公司继续演艺生涯,他将要赔付SM公司三倍的培养费,并支付在此期间由他引起的公司经济损失金额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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