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8日电 台湾艺人蔡康永2004、2005年度大赚5200多万新台币(下同),他认为其中超过半数是需要先扣除成本的“执行业务所得”,因此没有报税,但最台湾地区高行政法院认为这些都是“薪资”,昨天判决认定他漏报所得,连税带罚须缴1101万元,全案定谳,他说:“尊重法律判决。”而他的好友林志玲也因为被要求补税千万在上诉中。
台湾《苹果日报》消息,蔡康永在转战演艺圈后,透过“蒸发公司”对外接洽主持、演讲、表演等工作,事后该公司收得的款项按比例转为他的收入。他主张,这些收入是他执行表演业务的收入,依法可扣除工作必要成本后再申报所得,依他计算,他在2004、2005年度从“蒸发”领到的业务所得应该共仅2861万元。
但法官根据蔡康永和“蒸发”演艺经纪合约认定,他是不需自负盈亏的受雇者,从公司支领的金钱全都算是薪资所得,虽然他主张这是对所得性质的认知问题,不是故意漏报,但法院认为,纳税义务人有疑问可以主动查询,不能光以法律见解不同就短漏申报,因此判决他败诉,必须要为了少报的2339万元薪资,补缴税金920万元,另罚款18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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