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静坠亡案昨一审宣判 四韩国被告未尽善良管理责任判担三成责任
2008年4月5日清晨,24岁女演员谭静在广州东风广场离奇坠亡。事后,谭静母亲将韩国女子金润庆以及韩国男子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4人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应为谭静之死承担一半过错责任,索赔42万余元。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4名韩国被告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12.6万元。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四韩国人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126655.2元
其中:金润庆(女)负主要责任,承担40%
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各20%
一审判决:谭静本人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确定四被告对谭静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金润庆在此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在此范围内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谭母未能举证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判决驳回了其主张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按照法院判决,四被告合计应赔偿人民币126655.2元。收到判决书后,原告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目前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判决三大理由
一、当晚,5人饮酒与金润庆话别,四被告在谭静出现醉酒状态时,本应主动劝阻乃至制止谭静继续饮酒,但金润庆反而又邀谭静及其他三被告一起离开酒吧到其住处继续饮酒,导致谭静醉酒状态加重。
此时,金润庆作为四被告中唯一的女性,本应将谭静留宿在自己的住处或者安全护送其回家,但却草率地将醉酒的谭静交给三名男被告,实属不当。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