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10月14日电 (吴敏 陈静)今日,备受关注的知名舞蹈演员金星借贷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金星代理人与石某均表示暂时接受法庭调解。
据悉,此案缘起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金星与石某曾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金星授权石某代为处分上海建国西路一处房产,石某愿为金星先行垫付人民币四十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元,支付给上海卢湾区法院,已撤销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一审原告石某称,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九月二十八日金星分别向石某借款人民币四十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元与五万元,因金星逾期不还又催讨无着,故石某向卢湾区法院起诉,要求金星归还欠款。石某曾向法庭提供当时借条两张。
一审被告金星则表示,自己确向原告借过上述两笔借款,但是借款人民币四十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元系用于解除被告的房屋查封,在被查封房屋解封变卖后,金星已经向石某支付了包含该笔借款在内的一百二十万元。她认为该笔借款已清,无需再还。但是金星承认人民币五万元的确未还,并愿意归还。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一审法院——卢湾区法院判决金星败诉,仍需归还原告借款人五十二万八千一百二十元。金星不服判决,遂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据知,金星支付石某的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中所包括的所有开销费用是否包含了石某借给金星的垫付款人民币四十七万八千余元成为当时此案的争议焦点。今日在法庭上,双方仍围绕上述焦点各执一词。
在听取双方陈述与辩论后,法庭征询了双方的调解意愿,双方表暂时初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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