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诉讼途径也很崎岖。虽然收费是合理合法的事,音著协也进行了一连串的诉讼,并赢得了多个官司。可是由于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已经胜诉的官司不能迅速借鉴到其他诉讼的审理上去,导致每一场诉讼都要经历马拉松式的博弈,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能不能借鉴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诉讼模式,王利明、蒋惠岭、吴志英等众多法律学者都曾经探讨过。一位律师说,虽然我们国家在判例上也进行过一定的尝试,例如通过最高法转发特定的案例,或者就个案进行批复,但还没有形成制度,即使有借鉴,也只限于法理上的学习,起不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
制度的形成毕竟需要时间,这让音著协副主席谷建芬很是焦急:如果不尽快对音乐著作权加以切实的保护,一方面会挫伤音乐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他人滥用,无法保障作品的质量,甚至造成恶劣的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导致词曲作者的外流,降低国内音乐作品的竞争力。如今,国内很多词曲作者宁愿给国外的音乐出版商写歌。因此,谷建芬多次大声疾呼,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应该提升到国家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的高度来看。
有资料介绍,加拿大政府感到来自欧美的音乐作品对本国音乐创作形成了一种挤压,遂对来自国外的音乐在本国的播放与表演征收特别的税赋。这从一个侧面证明,健康的文化秩序离不开成熟的法律环境。
可是,一个成熟的法律环境的形成,需要来自各方面的合力,而不能靠一两个有官方背景的社会公共组织来苦苦支撑。郑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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