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还好明白,而对作品的表演权,比如电台播放音乐节目或者商场等营业场所播放的背景音乐,商家则比较陌生,所以他们最不能理解,为什么花钱买了CD或者卡拉OK带,还要支付别的费用。
但是,使用音乐作品的商家应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这样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不过该法只规定了付费的应当性,却没有如何付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第四十三条中以一个授权性规定留下了“尾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法》修订已经过去8年之久,但是具体支付报酬的办法仍然没有出台。
因此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多年以后,特别是随着著作权保护宣传力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家已经能够接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说法。虽然他们早已习惯免费享用这份“午餐”,可是当音著协这样的组织上门讨要时,他们的第一反应不再是“为什么要交”,而是“为什么要交给你”?
要说音乐作品使用商的这一转变,也离不开音著协和音集协多年的努力。不过这一转变不但没有给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收费工作带来便利,反倒给它们带来了“身份危机”。
分歧:谁来收,怎样收
音著协在收费过程遇到最多的反诘是:你们是干什么的?凭什么交给你?
音著协的理由也很正当,我们是经过授权的。这里的授权是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就是说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音著协代表他们去向使用商收取报酬。
法律学者认为,这样的授权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音著协向使用商收费的行为不是依职权的行政管理行为。
对此,屈景明并不否认。他的说法更直白,其实我们和卖白菜的商业行为一样,都属于民事活动。
但是,很多质疑来自于,音著协的很多言论和行为表明,他们不是一个单纯的民间组织,他们的收费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事行为。
在音著协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这样的介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于2008年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从“唯一”、“集体管理”这样的措辞和设立机关的官方背景看,这两个组织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而且,在很多场合,音著协的工作人员以强调自己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国内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论证其合法的收费主体身份。难怪会有商家把他们的收费行为视作行政管理性质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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