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苹质疑正升百老汇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已经过期,开发商没有继续拆迁的资格。记者从双方出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看到,其中一栏注明,拆迁期限是2004年9月5日至2004年10月4日。吴苹认为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几个标准中,应该包括:一、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二、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而开发商的拆迁许可期限显然已经超出,就算按最长延长半年计算,至今也已超出。吴苹认为,现在开发商不具备拆迁资格,因此更无权向行政机关提起对她强制拆迁的申请。对此,九龙坡区房管部门的解释是,拆迁期限指动迁工作的起始公告时间,而非整个拆迁时间。
-分歧四:房管局是否有权作出强制拆迁裁决
开发商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后,今年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对吴苹作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吴苹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枉法裁决。九龙坡区法院在昨天的情况通报会上则通报:“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九房裁[2007]1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对此,法律界一些人士表示了不同的看法。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的宋少福律师认为,既然开发商的行为是商业开发,其拆迁性质则是商业拆迁。商业拆迁中政府管理部门只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而不能用行政行为裁定强拆。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也只能通过协商解决。这一点与公益拆迁有很大区别。
-分歧五:吴苹要求联建三方必须同时签字是否合理
在2007年3月初,吴苹与开发商初步拟签订协议。吴苹要求联建的三家开发商法人代表必须共同在协议上签章。由于其中的重庆南隆公司法人代表林明哲患尿毒症,常住广州无法盖章。在采访中,吴苹认为如果缺少一家公司的章,这份合同就等同于无效。甚至她还提出要三方法人代表当场验明正身后按手印。据记者了解,其他拆迁户的拆迁协议也都只有两家公司盖的章。
记者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在联建法律关系中,联建公司的任何一家都可代表整个项目签字,而且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吴苹的这一要求没有实际意义。
-分歧六:吴苹当庭拒绝法庭调解
吴苹觉得自己的听证申请是让法院判定房管局行政行为违法的申请,而不是让法院调解申请。在昨天九龙坡区法院的通报中指出,在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被申请人杨武的委托代理人吴苹,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当合议庭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后,就是否愿意调解征求了被申请人杨武的代理人吴苹及第三人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代理人吴苹拒绝调解,最终走到被强制拆迁的路上。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在吴苹拒绝这次调解之后,她将只能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没有其他司法救济途径。
说法房管局:拆迁行为不违规
昨日下午,漩涡中另外重要一方,一直缺乏声音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该局党委副书记曾明中工程师向记者介绍,这一拆迁案纠纷从一开始,他们作为主管部门便投入了协调当中,主张拆迁人在拆迁中依法得到补偿,支持业主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这一切都必须在合法的框架之下。
另一方面,曾明中表示对于开发商的监管也是到位的。他们核准了开发商的拆迁许可证;审核了项目补偿方案。至于开发商是否补偿到位、安置是否合理等问题,房管局也全程给予了监督。应该说,开发商的拆迁行为并无违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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